
宝贝之家上海孤儿寄养点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寄养点的名称:上海宝贝之家孤儿寄养点,是已在国家民政部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儿童希望)的合作机构。
第二条 本寄养点的宗旨是:组织、协调、宣传、动员社会力量,维护孤儿的生存和发展权益,帮助他们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为社会文明、和谐做贡献。
第三条 本寄养点接受儿童希望基金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寄养点的地点:中国上海市。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本寄养点的工作内容是:
1)为来沪治疗并需要寄养的孤儿提供术前术后护理和喂养。
2)积极寻找上海的有效救助资源,并与有关基金会实现资源共享,以救助更多的孤儿。
3)尽我们所能义务为来寄养点的孤儿寻找收养家庭,并积极配合协助孤儿所在福利院办理合法手续。
4)其他我们力所能及的与孤儿救助有关的事务。
第六条 本寄养点根据目前自身经济能力及医疗资源,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决定是否救助孩子。重度脑瘫、血液病、恶性肿瘤暂时不再救助范围之内。
第三章 工作小组成员
第七条 本寄养点工作小组成员为从事、关心和热心支持儿童福利与社会救助事业的爱心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寄养点工作小组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儿童福利和社会救助事业。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小组,并交纳定捐款项及承诺一定的服务时间。
(三)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四) 遵守本寄养点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九条加入寄养点工作小组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
(二)由本工作小组成员推荐,经审查批准,即为本寄养点工作小组成员。
第十条 工作小组成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寄养点的工作有审议权、表决权和申诉权;
(二)成员有权参加本工作小组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本寄养点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批评和监督;
(四)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五)有推荐成员的权利。
第十一条 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寄养点管理办法,执行本寄养点的决议;
(二)维护本寄养点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寄养点交办的任务;
(四)积极参加本寄养点组织的活动;
(五)履行加入小组时的承诺;
(六)主动积极向本寄养点寻找提供有关资源。
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工作小组应提前书面通知本寄养点工作小组。
第十三条 成员不按照规定交纳定捐或无正当理由多次拒不参加本寄养点组织的活动,视其自动退出。
第十四条 成员如有违反工作小组管理办法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工作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一名。
第十六条 组长和副组长经寄养点工作小组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本工作小组的权力机构是寄养点工作小组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工作小组管理办法;
(二) 选举和罢免本小组的组长和副组长;
(三) 审议本工作小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工作小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寄养点工作小组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场成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成员可委托其他成员投票。
第十九条 寄养点工作小组大会每一个月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寄养点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通过并执行寄养点工作小组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召开寄养点工作小组大会;
(三)向寄养点工作小组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小组的组长和副组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本工作小组成员,遵守本寄养点的章程和管理规定;
(二) 在儿童福利和社会救助工作中成绩突出、贡献卓著,并长期坚持儿童救助事业;
(三) 具有较高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社会号召力,并能切实促进工作小组各项工作的开展;
(四) 实事求是,清正廉洁。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小组的经费来源:
(一) 小组成员定捐;
(二) 社会爱心人士定捐;
(三) 依法接受国内外的捐赠或通过开展义演、义卖活动等筹集的资金和物资;
(四) 其他合法收入及利息。
第二十九条 资金的使用原则及范围
(一) 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范围和相关项目的开展;
(二) 符合捐赠者意愿的资助项目;
(三) 开展项目活动的必要费用;
(四) 其它合法用途。
第三十条 本工作小组社会及捐赠人公开财务报告及相关账目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小组成员一律无偿为寄养点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修改本管理办法须经寄养点工作小组大会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寄养点工作小组。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2008年6月5日中上海宝贝之家寄养点工作小组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